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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不只打房而已

  • 2011-02-26
  • 工商時報

除了打房、嚇阻投資客,奢侈稅範圍還包括高檔家具、毛皮等這類昂貴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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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提出的「特定貨物及勞務稅」(俗稱打房稅、奢侈稅)草案,打擊投資客的標的,將不只是住宅,還包括商辦大樓、建築空地,同時,售價逾50萬元的高檔傢俱也要加重課稅10%。

 財政部昨日表示,該草案正式名稱為「特定貨物及勞務稅」,這是貨物稅和銷售稅的混合體。對不動產的課法,是每一次在短期內移轉時都要課徵,為銷售稅性質。對高價貨物、高價勞務的課稅,只課一次稅後,再出售不再課徵,屬於貨物稅性質,所以法案不能只稱為銷售稅。

 奢侈稅不只對住宅房地課稅,也對在2年內移轉的「可供建築空地」、「商業大樓」加徵課稅,持有時間在1年以下、課徵15%,持有1至2年課徵10%。

 財政部說,1年內移轉課徵較高的稅率15%,是因1年內公告現值不調整,課不到土增稅,或是僅些微調整,課到的土增稅非常少。

 財政部統計,1年土地交易有48萬件,持有1年以內移轉者占全數交易16%,持有1~2年交易案件占12%、兩者合計28%。如果加重課稅,估計交易案會減至原有量15%,亦占全部交易量只剩1.87%。儘管如此,估計對不動產加重課稅,1年仍可課到129億元。

 至於住宅,奢侈稅的核課對象是「非自用住宅」。所謂的自用住宅,財政部定義從嚴,採取土增稅裡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只有1戶」,在此定義下,擁有第2戶以上的房子都屬非自用住宅。

 財政部表示,如此才能達到抑制短期炒作房市效果,如果從寬解釋,課稅效果將大打折扣。

 此外,財政部也對每件單價50萬元以上的傢俱加重課稅10%。根據國稅局及海關過去課稅資料,財政部估計這類豪華傢俱1年出售5,000件,交易額2.5億元,以加徵10%計算,1年可 課稅2,500萬元。

 財政部並依照農委會建議,對50萬元以上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課稅10%,1年稅收20億元。(相關新聞見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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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30
  • 中國時報

 打擊炒房投機客,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全面查稅,預計明年1月7日公布首波成果。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炒房查稅國庫進帳1億多元。

 張盛和表示,國稅局針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的投機客已展開全面清查,截至12月中,國稅局針對半年內房地產交易金額達5千萬以上,及預售屋買賣,已查到30件逃漏稅案,補稅1億多元,平均一件補稅500多萬元。

 張盛和強調,查稅打房是針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差價的人,對正常自住者不受影響。

 稅捐稽徵法規定,追稅核課期間為5年,北市國稅局官員說,目前主要鎖定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資料來查核,並視個案狀況往前或往後幾個年度來查核。今年財產交易或預售屋買賣所得,明年5月才要申報,但98年以前的所得,一旦查到有逃漏稅的明確事證,就會補罰。

 此外,因利率變動大,許多稅務救濟案件又耗時甚久,昨日立院初審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未來提起稅捐行政救濟的案件,原依繳納稅款之日計算退補稅利息的做法,將改以按各年度1月1日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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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單價名牌包 3千c.c.以上汽車 都是鎖定目標

女藝人、名媛愛砸重金買名牌包,以後在台灣要買奢侈品得多花一筆錢。圖為藝人關穎。 之五至二十的稅金。財政部長李述德昨說:「在不影響經濟動能與買氣下,奢侈稅最快半年內應可上路。」

增加財源

財政部擬參考國外立法,從高價商品及奢華享受切入,將高消費行為納入課稅範圍,高單價物品包括黃金、金飾、珠寶、手錶、名牌包及服飾、三千c.c.以上自用汽車、私人遊艇與飛機,奢華享受則有俱樂部會員證、高爾夫球證、頂級飯店住宿花費等,稅率細目未定,介於百分之五到二十之間。
李述德昨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詢時強調,特別消費稅(即奢侈稅)課稅「時點」很重要,否則會影響經濟動能。據悉,奢侈稅將以「中產階級消費得起的財貨」做為課稅門檻,像是五萬元的名牌包,中產階級買得起,就不會加稅;但逾二十萬元的名牌包,不是上班族所能負擔,就可能加徵。

影響5%金字塔階層

奢侈稅半年後上路,買3000c.c.以上的高級跑車就更貴了。資料照片

財政部評估,新法只影響到金字塔頂端前百分之五的家庭(例如所得稅率適用百分之四十以上「顯有購買力」的家庭),或享受得起高價精品、頂級服務者。官員說,基於防逃漏與稽徵簡便性,將採進口時由海關直接課徵或國貨在出廠時即課稅。開徵後,估計一年可增百億元稅收。
斐儷珠寶(FERRI)副總經理陳昱龍直言,台灣精品業者努力縮小與香港的價差,若再課徵奢侈稅,恐影響台灣市場競爭力。愛馬仕表示會尊重政策,但希望政府評估,台灣鄰近免關稅的香港,是否先考慮進口關稅問題,再課徵奢侈稅。香奈兒則建議,政策出爐前能調查研究國內外精品市場,並充分與業者民眾溝通。

超跑迷:感覺很差

藝人陳美鳳是名牌包的大戶,上千萬元的包、鞋曾在電視節目亮相。
資料照片

VOLVO行銷處產品經理闕杏如說,同樣是三千c.c.,但品牌不同,價差就很大,「選擇三千c.c.車型的車主,還是有實用性考量。」但喜歡跑車的陳姓貿易商則表示,加徵奢侈稅「只是小錢」,但「感覺很差」,那直接去國外買就好了。
在軟體業服務的高小姐,每年會飛到歐洲旅遊兼買精品,她指出,國外一些國家對奢侈消費也會課稅,所以政府加徵奢侈稅,對她個人影響不大。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黃耀輝認為,中、韓均課徵奢侈稅,中國稅率甚至高達百分之五十,經濟也未受影響。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邱俊榮強調,課徵任何稅的稅率都不宜超過百分之二十,以免引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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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

  • 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
  • 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
  • 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

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態樣--

文章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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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罰光光… 掬水軒爭回1.6億

聯合報

2010.11.19

 

 



 

掬水軒第二代負責人柯德勝死後留下四億八千多萬元,由於柯妻隱瞞死訊處理財產,柯家被核課應繳遺產稅及罰鍰四億八千多萬元,柯的身後財產等於全部繳庫;柯妻打官司,為柯家「省下」一億六千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柯德勝留下來的四億八千多萬元,應扣除柯妻可以分配的「剩餘財產」才是遺產總額;且柯家應納的稅和罰鍰,不能超過遺產總額。經過重新計算,柯德勝的遺產總額減為三億兩千多萬元,罰鍰因此大幅降低。

柯德勝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在國外死亡,妻子柯陳幸佳未申報遺產稅,反而偽造贈與契約,將柯的不動產、動產移轉給子女。

有人檢舉柯家逃漏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查證屬實,核定柯家應繳遺產稅二億二千三百多萬元,罰鍰二億六千五百多萬元,與遺產總額四億八千九百多萬元相同,等於柯德勝的遺產一文不剩。

柯家不服,先申訴、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二○○七年判決,由於柯德勝夫妻是共有財產,國稅局應扣除柯妻可以分配到的「剩餘財產」,才算是柯德勝的遺產,再計稅。

國稅局遵照法院的見解,追認柯妻可分到的剩餘財產為一億六千多萬元,遺產稅減為一億四千多萬元,罰鍰仍是二億六千多萬元,總額為四億餘元。

柯家仍然不服,再提訴願和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七條關於「遺產總額」的解釋,遺產稅和罰鍰不能超過遺產的總額;而且遺產總額應採限縮解釋,必須先扣除「剩餘財產」才合理。

法官認為柯家應繳的一億四千多萬遺產稅無誤;但罰鍰部分,因為柯德勝的遺產總額減為三億兩千多萬元,罰鍰也跟著減少八千多萬元。

【2010/1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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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12
  • 工商時報

 據悉,王永慶繼承人已於日前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王永慶在國內高達600億元的遺產將展開實質分配,由於王永慶名下持股高達500億元,在持股進行正式轉讓之後,相關經營團隊經營更為鞏固。

 北市國稅局已經於11月初發給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完稅證明,相關人士已經於8日取得完稅證明,本周遺產實際分配工作正式展開,王永慶名下持有的股票 展開過戶工作,預計近期王家子女名下持股將會激增,而根據證交法相關規定,股權如果超過10%以上,或大股東持有股數變動超過半數的話,都需要向證期局申 報。

 雖然目前有所謂王家4房透過司法管道爭取遺產分配,但是因為相關有血緣關係人士都不願意提供DNA進行比對的情況之下,羅家人要分王永慶的家產有一定難度。

 相關人士並指出,這個官司並不會影響到家產的分配,如果屆時法院判定羅家人可以分家產,會由繼承人們從遺產中提出分配數。

 王永慶遺產稅119億元,讓王永慶名下的現金以及土地,全部繳交遺產稅,繼承人除了元配王月蘭女士之外,就是9名子女。因為王月蘭動用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分配遺產估計約在161億元左右,9名子女平均分得30~40億元的遺產,主要仍以台塑集團以及長庚醫院系統的股份為主。

 了解內情人士私下表示,繼承人為了要擁有對台塑集團的掌控權,以個別融資方式向金融機構貸款97億元現金繳稅,9名子女繼承人平均融資10億元左右,由於台塑集團近幾年配股相當不錯,加上股市也熱絡,透過配股息以及適當的股市操作,繳交貸款本息難度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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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10
  • 工商時報

 為表現打房績效,北區國稅局已針對轄區內部分特定新建案,進行分析,估計最快3個月之內,就可提出首批投資客必須補稅的成績單,鎖定的建案都是近兩年漲幅大的區域,包括板橋新板特區、新莊副都心、捷運沿線附近、蘆洲以及竹北高鐵附近

 北區國稅局長吳自心吳自心表示,查核房地產逃漏稅問題,全國五區局其實很難同步動作,北區並沒有只鎖定5,000萬元以上交易的個案進行追查,也就是說,國稅局追查投資客的對象,比財委會要求的範圍還要大,第一梯次也以98年度的交易資料為主。

 吳自心說,轄區內某些特定地區因交通運輸網完成之後,鄰近地區房價幾乎只漲不跌,由於預售屋跟一般成屋交易不同,預售屋在完工前,土地仍然是建設公司持有,這時進場交易,買方買的是未來的「權利」,當建案完工以後,才有實際的房地產過戶事實,因此不少投資客在建案完工前就賣掉手中預售屋的產權,規 避綜所稅。至於國稅局查核會以多少交易次數為準,則將視個案情況判斷,不特別進行限定。

 吳自心表示,已透過建設公司、政府機關、地方稅捐單位以及財稅資料中心等管道蒐集相關資料,並針對交易異常多戶、金額過大的案件,進行交叉比對,確定選案查核準確性,會如此謹慎過去查核房地產交易所得或相關稅法,大都以民眾提供的契約為主要參考,不過最近陸續發現有「假契約」的現象,買賣雙方交易 時定下2套交易契約,高買低報逃避繳稅。

 不過現在國稅局會仔細追查資金流向,揪出投資客;稅官根據實際查核中發現,房仲推出的「賀成交」假交易廣告,雖與事實不符,但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至於成屋買賣部分,吳自心強調,民眾如果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後再銷售,且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銷售房屋以及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條件,比如一年交易超過6次以上,都會被視為房屋買賣交易的營業人,也將在民國97年以後確認營業稅申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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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為準,未上市上櫃股票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則其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078號函釋,應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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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屬人主義係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境內境外財產為贈與時,依稅法規定均應課徵贈與稅。而所謂屬地主義則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境內財產所為贈與時,才須課徵贈與稅,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所明定。

舉例說明;若當事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以境外之銀行存款為贈與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漏未申報贈與稅,依稅法規定應予補稅並處以1~2倍之罰鍰,處罰可謂不輕,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因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不同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其財產是否屬境內或境外,若有贈與行為均應依法申報納稅,不可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勢必面臨鉅額補稅並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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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有民眾對於贈與稅申報及課稅規定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鍰之情事,提醒民眾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經彙整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贈與稅申報問題及相關的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三、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
四、所謂「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月1日,申報期限為1月31日。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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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查詢員工投保年資,除屆齡退休者外,僅限提供員工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投保單位查詢員工個人投保年資資料之方法:

  1. 透過網路查詢:
    投保單位須先向本局申請參加「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申辦流程請上網 http://www.blia.gov.tw 點選憑證申請作業,參閱作業程序並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參加網路申辦作業。
  2. 直接向本局索取:
    投保單位可派人攜帶單位及負責人印章,至本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區管理中心及各地辦事處,當場填寫查詢服務單,或攜帶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之公文,申請員工之投保資料。
  3. 電話查詢:
    投保單位為核算老年給付需要,可電                      (02)23961266          轉分機3111,敘明屆齡退休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單位保險證號、中文名稱,即有專人提供查詢投保年資服務。
  4. 書面來函方式:
    請敘明單位保險證號、員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至本局(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俟本局查明,再另行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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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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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往往為了避稅,刻意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或親友等帳戶,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有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僅20餘歲,但96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且自95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十萬元。經該局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資金來源為其父乙君;乙君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故自95年起陸續將資金匯入甲君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並表示為避免遭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該局檢視甲君帳戶,存款確於查核日前轉回乙君帳戶,雖未涉及贈與,惟依法仍需將甲君帳戶利息所得併回乙君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就其差額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強調,民眾為減少所得稅負,規劃移轉資金,致遭補課贈與稅及處罰;縱經查明非屬贈與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分散利息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責,請民眾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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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有民眾對於贈與稅申報及課稅規定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鍰之情事,提醒民眾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經彙整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贈與稅申報問題及相關的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三、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
四、所謂「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月1日,申報期限為1月31日。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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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1、受益人2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必須於期滿給付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支付保費者,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 1. 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2. 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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